關於協會:刑事訴訟程序簡介

作者:管理員 於 2019年05月13日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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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普系列之



刑事訴訟

  

當人們觸犯刑事法律,法院便會因公訴、自訴的提起,依循一定的程序、適用法律,予以判決結果。

  

刑事訴訟法乃是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律,當中明定了有權行使刑罰權的公務人員,需要嚴格遵守的法律程序,其用意在於避免濫用、以致於戕害人權。

  

刑事訴訟的進行流程

  

普遍認知下的刑事訴訟就是走過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個流程的程序。

  

本會著重前三項進行詳細說明。

  

偵查

  

當檢察官知悉犯罪情事後,偵查程序便開始運作,至於如何讓檢察官發現犯罪的發生?有很多途徑,包括:

  

  • 告訴

  

被害人向檢警單位為之。

  

  • 告發

  

不問何人,一旦知有犯罪嫌疑者,皆可向檢警單位告發。

  

  • 自首

  

加害人在犯罪尚未被發現前,就向檢警告知罪行、接受裁判,為法定減刑事由。

  

若犯罪已被察覺,只是還沒找到犯人,屆時犯人主動到案,僅能稱之為「投案」,而非「自首」,不適用減刑事由,但法官能依刑法第57條審酌科刑。

  

  • 其他情事

  

檢察官有主動偵辦犯罪行為的義務,所以即使沒有他人申訴,只要知悉有犯罪行為的發生(哪怕只是看到新聞媒體的報導),就可以開始偵查。

  

起訴

  

  • 公訴

  

經過偵查,若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事實,那麼檢察官就可以提起公訴。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犯罪行為,需要被害人有追訴犯罪的意思,檢察官才可以提起公訴,這稱之為「告訴乃論」。

  

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的整理,可以參見此網站

  

除此之外,案件若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檢察官也應為不起訴處分。

  

  • 自訴

  

而與公訴相對的,是「自訴」,不經由檢察官偵查,由犯罪的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為避免濫訴產生,法律規定自訴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行之。

  

並提出自訴狀,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識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

  

審判

  

審判程序開始後即正式繫屬法院,其亦有固定流程。

  

首先法院會先做起訴審查,審查前一個階段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是否足夠,若不足會裁定於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就會駁回起訴,當起訴通過審查,則案件進入實體審理。

  

為使審理程序的順利進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會先進行準備程序,於此階段,也會決定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 簡式審判程序

  

若案件所觸刑法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同時,被告就起訴事實為認罪之答辯,法院就可以裁定以簡式審判來進行,將證據調查簡化,得以讓案件快速終結,使被告免於訟累。

  

  • 簡易程序

  

依據被告的自白或其他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事實,並且其犯行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及拘役、罰金,此時法院就可以按檢察官的聲請,依簡易程序來進行審理、判決,目的是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

  

原則上簡易程序不會開庭審理,除非法官認為有必要,若被告希望向法院陳述意見,就應該在收到通知後儘快查詢案號、提出書狀,要是來不及提出就收到判決而不服,記得在10日內提起上訴。

  

  • 通常審判程序

  

若被告不承認犯罪,案件就會繼續按照通常審理程序進行,經過證據調查、言詞辯論才會予以判決

  

  • 認罪協商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是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可與已認罪的被告進行認罪協商,若雙方達成合意,法院可依協商合意內容予以判決,其判決內容的刑度,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

  

但認罪協商只適用於所觸刑法的法定刑為,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並非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 其它注意事項

  

一、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可以撤回其訴,撤回起訴的效力,與不起訴處分是一樣的。

   

二、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可以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