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介紹

作者:管理員 於 2011年04月07日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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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及清算均係透過法院辦理,程序繁複自開始至終結順利約需六個月,倘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意見,恐需拖延更長時間

更生係向法院聲請,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更生、申報債權、可決及認可更生方案等程序。
清算係向法院聲請,經調查、財產保全、裁定開始清算、申報債權、公告資產、變賣財產並予分配等程序。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非經無擔保債權人全體同意,不得撤回
法院需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現在及前二年變動狀況)、收入及必要支出(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之人)狀況、債權及債務總額,經審理後若發現債務人仍有相當的還款能力,裁定之更生方案與前置協商之還款方案可能差異不大。若聲請清算可能裁定不免責仍須繼續還款。

※更生或清算在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的註記較前置協商嚴重
為避免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債務人又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聯徵中心必須有適當的註記,一但債務人有此註記,幾無可能再向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縱使債務人的條件符合清算程序的規定,若積欠之債務僅幾十萬元,亦不建議聲請清算,為了幾十萬元債務之免責,換來長期的影響自己的信用紀錄及社會聲譽,並不值得。

※限制債務人生活程度,以增加其還款能力
因生活費用過高失控,造成原有的還款能力減弱。消債條例第62條規定法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得限制債務人生活之程度,使債務人在一定的生活費用下,能維持還款能力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為何消債條例會有此條文的設計?很多債務人不能依約繳款係因生活費用過高沒有適當的控制。
例如奢華行為或與其日常生活顯不相關或無必要之消費--賭博、買名牌服飾、上高級餐館、搭飛機、出國旅遊、住高級飯店等。很多繳款能力出了問題的債務人仍擁有汽車,甚至該汽車還有貸款,每月繳貸款外、尚需支付汽油費、停車費、稅費,合計至少1.5~2.0萬,出售汽車不但可還汽車貸款,還可減輕債務負擔,增加償還其他貸款的能力。因捷運的開發及汽油的漲價,汽油銷售量大幅滑落,一般的上班族大多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有還款困難的人更應節省開支改搭公車或捷運,或改以摩托車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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