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聲請更生、清算之比較表

作者:秘書長 於 2012年04月05日 13: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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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更生、清算之比較表
 

項目 更生 清算
適用對象 有固定收入來源 無固定收入者
適用債務 須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達1200萬元無擔保債務 無欠債總金額規定,債務型態不限有無擔保品
財產 債務人可保有財產,以現有收入及未來收入作為還款來源 強制變賣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
出庭應訊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聲請人及其親屬須配合法院之進度,出席法院或監督人之調查詢問
共同債務人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共同債務人、保證人或其提供擔保之第三人所有之權利不受影響
職業 限制較輕,但一般企業若得知職員有更生紀錄,也會對其產生不良之印象 清算程序債務人未經裁定復權前,有121種不得擔任之職務(例如保險業務員、地政士、金融從業人員、外催公司催收人員、公司經理人等)
生活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得對其生活程度有所限制 1.聲請清算後依規定限制債務人的生活程度。
2.明令債務人不得離開居住地。
3.法院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限制出境。
註記 更生註記 清算註記
免責 履行完更生方案,即獲免責 清算完畢後並非當然免責,必須法院裁定免責者,債務人才能免除其他債務;反之,如果法院裁定不免責,則債務對其餘債務仍然要負完全清償責任。債務人最後要聲請經法院裁定復權,才能恢復正常人之生活。
罰責 不實之陳述法院得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不實之記載,會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1.債務人的債務裁定不免責。
2.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撤銷免責。
3.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