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債務清算程序

作者:秘書長 於 2012年09月05日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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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算程序



「清算」,與破產法無太大差異

主要都是以財產換價進行分配的程序,清算最終仍需法院裁定是否免責。

好處在於執行期間個人賺取之薪水不會被拿去清算,但在程序執行期間,約有一百八十種行業不能做,只要牽涉到需管理到他人金錢財產之相關行業都不能做,例如「律師」、「建築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代理人」、各種調解委員、稽核人員、競選公職的候選人、親屬會議遺產管理人、托兒所負責人、兒童福利機構的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證券商發起人等,撇除這些項目,剩下的職業種類多為「勞力」型態,想瞬間賺取暴利,想都別想。另外,生活將受限制,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所以,既然想脫債,就要有省吃儉用、克勤克儉的心理準備,過去那種刷卡說買就買的揮霍生活將不得再現,只因你是拿別人辛苦工作的血汗錢(銀行的錢主要來自存款人)去享受或投資,沒有道理叫你不還。

法律協會建議

若債務人沒有基本清償能力,又有債務無法清償的情形,就可以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若無例外情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之規定,債務就可以一筆勾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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