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強制執行法第122、115-1條修訂後對債務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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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6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
第122條新舊規定有何不同:
新的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施行後,強制執行薪資已經不再是扣三分之一了,而是保留債務人所居地區政府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不被扣薪,其餘超過的金額將全部執行扣押,移轉給債權人。
舉例來說:
假設某甲住在台北市,工資為基本月薪26400元,因欠債未還而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扣薪。
修法前法院扣薪是以工資的三分之一計算,也就是說某甲每月會被扣薪26400×1/3=8800元。
而依修改後的新法計算,就要保留最近一年政府公告的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也就是保留22816元不能扣薪,而超過22816元的薪資則全數執行扣押,所以某甲被扣薪的金額就是26400-22816=3584元。
※各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不同,最新數據可參考本文後段附表。
第122條新舊規定差異比較:
修正後的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主要目的是在保障經濟弱勢,避免較低工資的族群被扣薪後,餘額不足以生活,所以要保留基本生活費用不被強制執行。
此時可以發現,修正後的扣薪方式雖然保障了經濟弱勢的基本生活,但相對的,收入所得較高者反而較為不利。
舉個例子:
某乙住在台北市,月薪4萬元,按照新的強制執行扣薪規定,會被扣押薪資40000-22816=17184元。
如果以舊規定強制執行,某乙則是被扣薪40000×1/3≈13333元。
所以,強制執行法於民國108年又再次修正了,新增第115-1條規定。
第115-1條修法說明
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限制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三分之一。
所以,沿用某乙的例子,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若扣薪17184元會違反了第115-1條不能超過薪資三分之一的規定,故可得知某乙每月被扣薪的正確數額為13333元。
需注意的是,目前扣薪的執行命令公文裡,仍是默認執行扣押薪資的三分之一喔。
所以債務人收到扣薪的執行命令時,最好還是試算一下,倘若結果是保留基本生活費及扶養費的計算方式較為有利,就要向法院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雖然沒辦法撤銷執行命令,但可以調整被扣薪的金額,保障自己與家人的生存權益。
政府公告112年度各區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1、臺北市:19013×1.2=22816元
2、新北市:16000×1.2=19200元
3、桃園市:15977×1.2=19172元
4、臺中市:15472×1.2=18566元
5、臺南市:14230×1.2=17076元
6、高雄市:14419×1.2=17303元
7、金門縣、連江縣:13103×1.2=15724元
8、其他縣市:14230×1.2=17076元
法律協會的建議:
若希望停止強制執行扣薪,可參閱此篇:
被強制執行扣薪怎麼辦?(點擊文字進入)
有被強制執行扣薪的困擾,就表示有債務問題未解決。
因為民法第323條規定的關係,為避免債務越滾越大,一般來說會建議債務人儘可能積極地去面對債務問題。
而處理債務的方式有很多,最安全且合法的當然是運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其中的協商、更生、清算程序(點擊文字可進入說明頁面),都能有效解決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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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於2023年2月1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