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協商機制之前置協商

作者:秘書長 於 2012年03月13日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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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機制之前置協商



前置協商,法源依據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指債務人因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信用貸款、現金卡等負債務,得依此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請求,並訂定的還款方案由債權債務雙方遵守,債務人需於每月十日前將還款金額匯入指定帳戶內,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自動分配給其他金融機構,但資產管理公司不在此限。

 

前置協商的好處其實不少,像是只要跟最大債權銀行做協談,方案出來後只要繳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不像個別協商需要每家銀行去談,談成後還要記哪家銀行哪時繳款要繳多少,這點也是一致性協商會有的問題,而且前置協商還可將房貸的部份納入參考,讓還款的負擔不那麼沉重!

 

當協商款繳完清償銀行債務後,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的註記時間大約會在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就會消除,往後一樣可與銀行正常往來,但是原本有欠款的銀行還是會有記錄的,那種的就是一輩子了,雖然還是一樣可以往來,但額度一定會比其他正常繳款的人來的少;所以建議卡債族在清償銀行債務後,若真的還是需要大額借款的話,要盡量回避原本有欠款的銀行會比較好;但還是要提醒債務人謹慎理財,才不再次負債!

 

成功案例:

賀本會會員沈小姐前置協商程序核准,180期0%利率月繳4018元

賀本會會員王先生前置協商程序核准,150期0%利率月繳5717元

協商機制之前置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