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2026年】薪資會被扣多少?強制執行扣薪的計算方式
115201
次閱讀
若要計算強制執行扣薪的金額,就必須先了解「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這個觀念。
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
由於在修法前強制扣薪是扣走薪資的三分之一,會造成經濟弱勢的生活壓力,於是2018年時修正了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根據規定,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生活所必需,不得為強制執行。
什麼是維持生活所必需?
是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的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以此為基準,乘上1.2倍而計算出的數額。
以2026年(民國115年)為例,衛福部公告的各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如下:
- 臺北市:20,744×1.2=24,893
- 新北市:17,750×1.2=21,300
- 桃園市:17,186×1.2=20,623
- 臺中市:16,431×1.2=19,717
- 臺南市:15,515×1.2=18,618
- 高雄市:16,970×1.2=20,364
- 金門縣、連江縣:15,173×1.2=18,208
- 其他縣市:15,515×1.2=18,618
而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的維持生活所必需,也準用上述的方式計算,並按債務人所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其保留薪資。
用白話解釋就是債務人每個月的薪水,可保留自己居住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和扶養費,不用被強制執行扣薪。
至於扶養費的算法,一般來說是視債務人有無必要扶養父母、子女而定,有的話就以上述標準(居住地最低生活費1.2倍)除以扶養義務人的人數做計算。
扶養義務人顧名思義,指的是「有義務扶養」的人。
舉個例子:
假設債務人甲住在高雄,有另外兩名兄弟姐妹,而甲的父母住在台南,皆已年邁,都沒有工作收入,所以需要子女扶養,此時甲在聲明異議時,便可將父母的扶養費加入計算。
所以可以算出甲的扶養費為:18618元÷3×2=12412元,再加上甲個人的20364元,能知道甲在異議過後可保留32776元的薪資不會被扣。
不超過薪資的1/3
然而這麼一來,除保留的部分外,其餘全數都要被強制執行,此舉雖然保障了經濟弱勢,卻也使得高所得者壓力遽增。
為解決上述問題,於2019年強制執行法再次修正,用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規定扣薪上限不得超過薪資的1/3。
也就是說,依照規定,現今強制執行扣薪的計算方式,應是保留居住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2倍和扶養費,其餘為被扣薪的金額,但若此金額高於薪水的1/3,那扣薪最多就只扣到薪水的1/3,舉個例子:
假設債務人乙,因積欠銀行債務而被強制執行扣薪,住在台南市,沒有親屬需要扶養,月薪30000元。
依現行規定,住在台南的乙可保留18618元的生活費,除此之外的薪資將被扣押移轉,也就是:30000-18618=11382元。
但需檢查是否扣超過薪資的1/3:30000×(1/3)=10000元。
顯然已超過上限,所以乙被強制執行扣薪的正確金額應是10000元。
法律協會的建議
由於每個人的收支狀況、家庭成員構成都不盡相同,難以一概而論,故目前扣薪的執行命令通常默認以扣薪資的三分之一進行。
所以建議收到執行命令的債務人務必試算一下被扣薪的金額是否合理,若確定扣薪數額有誤,就要聲明異議來保障自己的生存權益。
聲明異議主要是請求調整被扣薪的數額,若是希望解決強制執行扣薪的問題、撤銷執行命令,則可以參閱此篇文章:
被強制執行扣薪怎麼辦?解決強制扣薪(點擊文字進入)
倘若對上述說明仍有疑惑,或有其他問題,可以參閱以下網頁:
【強制執行Q&A】存款被扣押?收到法院扣薪命令怎麼辦?(點擊文字進入)
或利用本會的免費諮詢服務,由我們給予更準確的判斷與協助。
【聯絡資訊】
免付費電話專線:0809-007-988
FB粉專線上諮詢:點我
填寫表單預約諮詢:點我(此方式需請您留下聯絡電話,將有專員回撥~)
本文於2026年1月20日更新